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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藏猫腻 医院“越轨”招数多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时间: 2006-11-07   点击数:      字体: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从试点到推行至今已有六年,其目的是通过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来逐步实现纠正不正之风和降价让利患者的双重目标。2001年,国家六部委联合出台《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4年,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又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320号文件)。然而,一些医疗机构凭借自身强势的垄断地位,采取种种“招数”有意规避政策,激起众多医药企业的强烈不满。 
                
    在采访中,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和一些医药企业负责人向记者揭露目前一些医疗机构规避政策的种种“招数”。 

                强行索要让利款 
                
    医院以克扣应付款手段强行索要让利款。浙江某市的一些医院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向中标的医药企业主动索要让利款,由于浙江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的及时制止,一些医院见直接索要不成,便采取了克扣应付款的办法,将让利款从应付款中强行扣除。 
                
    医院扣除的应付款基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医药企业第二次中标价格比第一次中标价格高出的部分。二是中标价格高于已供应过的药品供应价格部分。三是医药企业曾经答应给医院返利的部分。一些医药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医药企业的药品主要销路靠医院等医疗机构,医院在药品采购和处方上具有强势的垄断地位,使得医药企业如果拒绝医院的无理要求,他就改换门庭,目前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企业产品的利润已经很低,医院还要通过克扣应付款的办法,让企业感到愤慨和无奈。 

                变相提出要求 
                
    医院以发调查表的名义迫使中标企业答应医院种种要求。在药品集中招标中,由于同样的品种会有多家甚至十多家企业中标,一些医院在采购中标药品之前,想出了向中标企业发调查表的方式,表面上看是尊重企业意愿,实际上借调查反馈试探企业给医院多少好处,对医院提出的要求是否给予满足,谁给医院的好处多就选购谁的中标药品,以此规避执行32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达到迫使中标企业同意的目的。 
               
    比如,金华市某医院以“廉洁行医、规范经营,杜绝医药不正之风承诺书”的名义,同时给中标企业发调查表,“调查”的内容有:1,是否同意在指定的配送公司范围内进行配送?2,是否同意延期付款,同意延期多少时间?3,是否能保证及时供货,在货款未能付清的情况下保证不停止供货?4,对医院扶贫公益性活动、科研学术活动会有哪些支持措施等等。并注明以上内容要医药企业以补充承诺的形式,与承诺书一起交医院药剂科。某县人民医院更是发出明确的捐赠书,要求医药企业承诺向该院捐赠药品品种和数量等。 

                故意拖欠货款 
                
    医院故意拖欠货款现象严重。按照320号文件规定,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但是这个文件从2004年实施以来,由于国家无制约拖欠货款的措施,造成浙江的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故意拖欠货款现象,有的医院甚至以拖欠货款相要挟,向医药企业提出苛刻的费用要求,不同意就让货款一拖再拖,让医药企业不堪重负。这样一来,迫使一些医药企业“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向医院单位和个人进行打点。 

                职能部门推波助澜 
                
    记者在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组织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还出现一些违反国家六部委320文件的做法。比如,浙江某地区在药品招标的标书中,规定货款结算问题要根据货款结算的时间和方式由医疗单位与中标企业另行协商折扣率。这种在集中招标之后再搞二次议价,诱发了医药企业之间二次促销的非理性竞争,极易产生“人情”操作行为。一些地方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指定药品招标竞标企业,未被圈定的竞标企业则不能参与投标和配送,造成许多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竞标企业被拒之门外。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赵博文对记者说,协会近年来不断接到医药企业的投诉,反映医疗机构在执行320号文件中的种种越轨行为,这些越轨行为不仅浙江有,也较普遍地出现在全国许多地方,需要引起重视。 
               
    浙江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的一些专家认为,320号文件对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意义重大,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需增加对医疗机构拖欠货款的制约措施等实施规则外,关键是要建立配套的监督查处机制,这样才能确保这项得民心的制度能够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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