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业内新闻 | 经济要闻 | 医药新知 | 厂家动态 | 医院动态 | 药店动态 | 价格行情 | 市场分析 | 营销策略 | 医院营销 | 药店营销 | 战略分析 | 展会信息 | 招标公告
不良记录 | 撤销文号 | 真伪鉴别 | 违法广告 | 质量法规 | 药监动态 | 质量公告 | 光 荣 榜 | 医师园地 | 药师考试 | 如何选址 | 药店认证 | 医药科技 | 新品研发
首页 >> 资讯频道 >> 质量管理 >> 药监动态
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8-17 来源: 国家局 点击率: 字体:  

国食药监市[2007]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四、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
 ·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GSP认证要求
 ·国家药监局要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
 ·药品零售要跨越4道门槛 融资能力制约扩张速
 ·新疆博州药监局专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业深度话题:药店渴望国家定位

商品不良记录
撤销文号品种
真伪品鉴别
违法广告
药监动态
中药保护品种
GMP认证企业查询
GSP 认证企业查询
企业撤销
质量法规
厂商光荣榜
医院动态
药店动态
重点控制品种
中药保护品种
药品行政保护

·2008年第2期国家药品质量公...09/24
·朔州市局2008年1——7月查...09/19
·朔州市局2008年1——7月查...09/19
·朔州市局2008年1——7月查...09/19
·朔州市局2008年1——7月查...09/19
·邵阳市药检所检测车查获假冒药品...09/12
·关于注销四磨汤口服液药品批准证...09/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9/09
·四种高风险品种药品按计划实行电...09/09
·罗氏“希罗达”获准在华用于胃癌...09/01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本站动态服务条款网络广告 - 市场合作 - 友情链接
各公司网上销售咨询电话
北京:010-60210336 上海:021-51203203 湖北:027-84886602 广东:0760-88588555 河南:0371-63333700
新疆:0991-3607881 山东:0531-66596098 福建:0591-87308629 温州:0577-88799952 江苏:025-57926953
  copyright © 2001-2008 jzteyao.com.cn 京ICP证010611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大兴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  邮编:102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Produced By HZCMS合正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publishdate:2008/10/07 09: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