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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品监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用医院制剂 |
| 来源:
时间:
2007-11-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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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监管,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前天市食品药监局出台了《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药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养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必须凭医生处方使用药品;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不得私自配制制剂,也不能购进和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具备资格的不得购进、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 市食品药监局要求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药品中标企业应当对其采购、使用和销售的药品质量负责。中标企业不得以社区卫生基本用药的名义举办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现场销售药品,也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质量验收及入库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购进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购进数量、生产企业(中药材标明产地)、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价格、验收人员。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严禁从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药品。
储存药品应当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定期记录室内温度、湿度,保证药品质量。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内服与外用药等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药品养护每月至少1次,严禁使用过期和变质药品。凡违反规定的,药监部门将予以严查,市民也可拨打电话029-85525042,向市食品药监局进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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