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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医院使用过期药品 要求医院退回医药费被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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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01-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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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荣成市的仇女士反映,他的儿子在荣成市石岛管理区某卫生院矫正视力,疗效不佳,她怀疑是用了该院的过期药品所致,遂提出退款要求,但卫生院方面称,因没有购药发票为证,现在无法断定仇女士购买的就是过期药品。卫生院拒绝退款。
据仇女士介绍,2007年7月15日,她领着上初中的孩子去荣成市石岛管理区某卫生院检测视力。医生告诉她,孩子的视力很低,需要采取服用药物等多种办法治疗,大约4个疗程能好转。用完第一个疗程的药物后,7月29日,仇女士又去该院取药。儿子继续服用了约15天后告诉她,这次拿的药不如第一个疗程有效。她一看,从医院买来的药品竟然过期了。于是她到该院咨询,医生告诉她,即使药品过期也有疗效。于是,她继续从该院取药,但是第三个疗程结束后,儿子的视力仍然没有大的提高,于是她再去该院交涉。
仇女士认为,经过40多天的治疗,儿子的视力没有好转的原因是院方出售过期药物所致,要求医院退还医药费,但对方拒绝了其退款要求。仇女士说,医院让她等一段时间再去治疗,而她去另一家医院的检测结果表明,儿子的眼睛出现充血、发炎等症状,她已无法再信任这家卫生院了。
1月6日下午,记者看到了仇女士出示的过期药品。该药品外包装上标明的生产日期是2006年1月7日,保质期为18个月。随后,记者前去该卫生院调查,该院的工作人员称,当天是休息日,负责人不在家,让记者次日再来。
1月7日,记者与该卫生院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他说,仇女士购买的药品是2007年7月7日到期,但是仇女士目前拿不出当时的购药发票来证明具体的购买日期,因此无法断定仇女士购买的就是过期药品。一旦仇女士能够拿出证据证明是在2007年7月7日之后购买的,卫生院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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