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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门前滑倒谁之责?
来源:    时间: 2008-03-29   点击数:      字体:

邢台市民高先生:3月25日16时多,我去位于邢台市中兴西大街的邢台恒祥药店买药,出门下台阶时,由于台阶高度过高,不慎将左脚摔伤。我在台阶前坐了半天才缓过劲儿来,左脚一阵阵钻心般疼。这期间有药店的工作人员过来把我扶了起来。后来,我连夜到邢台矿务局医院,经检查为左脚骨折,医生建议至少休息两个月。

本报驻邢台记者卢玉辉调查:昨天,高先生的母亲找到恒祥药店负责人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高先生的医药费和误工费,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最后药店给高先生提供了一根拐杖和5盒骨折药。

“我觉得药店应该负全部责任,作为商家应该为消费者的安全负责,而且他们的台阶高300mm(后来测量),国家建筑标准规定的是≤150mm,超出了标准一倍,因此他们应该负全责。”高先生的母亲告诉记者。

昨天下午,记者和高先生的母亲再次来到恒祥药店,药店负责人解释说,“我们有一定的责任,台阶高是因为当时铺设便道施工时留下的,已经存在好几年了,以前也没人摔过,而且高先生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有判断能力,所以他是主要责任。”

记者就此咨询了邢台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正君,李律师解释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高先生虽然离开了药店,但台阶作为消费者进入药店的必须通道,商家也应该确保其通行安全,所以商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合同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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