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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第2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
2008-08-19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率: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治理活动,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在本期公告汇总期间,以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7730次。为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中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予以汇总(见附件1、2)。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对本期公告汇总中的药品及有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对“蛾苓丸”、“九味参蓉胶囊”、“补肾填精丸(广告中标示名称:二十六位帝皇丸)”、“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圌除根)”、“参龟固本酒”、“天麻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中华风骨王)”、“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等因违法发布广告多次被公告的药品,要加大对其生产和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工作。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西、河南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撤销了16个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相应企业相应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见附件2)。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特此通知


  附件:1.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名单以及违法情况分析
     2.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2006年第2期总第32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名单
                以及违法情况分析

序号

药品名称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次数

1

九味参蓉胶囊

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34

2

蛾苓丸

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

190

3

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

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

183

4

金蟮消渴颗粒(广告中标示名称:苗祖唐方)

贵州汉方制药有限公司

134

5

胃膜素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绿金子胶囊)

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23

6

消银胶囊

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

121

7

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

云南金碧制药有限公司

118

8

补肾填精丸(广告中标示名称:二十六位帝皇丸)

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115

9

御骨合金牌复方续断接骨丸

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

105

10

金洱灵牌益气聪明丸

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

93

11

十六味马蔺子丸

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

89

12

十三味菥蓂丸(广告中标示名称:根毒愈十三味)

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

88

13

新甘道牌参灵肝康胶囊

深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

85

14

活力牌克淋通胶囊

贵州联盛药业有限公司

80

15

十八味欧曲丸(广告中标示名称:百藓康)

西藏自治区藏药厂

75

16

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圌除根)

西藏聂拉木藏药厂

71

17

参龟固本酒

西安德天药业有限公司

67

18

天麻胶囊 (广告中标示名称:中华风骨王)

长春市新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65

19

龙迈牌参蛾温肾口服液

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

63

20

清肺抑火丸(广告中标示名称:蒙肺金丹)

呼伦贝尔哈慈制药厂

63


  一、黑龙江仁合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九味参蓉胶囊”,其功能主治为阴阳双补,用于阴阳两虚引起的头晕耳鸣、失眠多梦、心悸气短、畏寒肢冷、潮热汗出、腰膝酸软。在该药品的广告中宣称“重燃男性激情”、“全面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疾病,恢复性年轻态”、“服用该产品12-25天,肾系统全面滋养,性体能恢复,性功能障碍基本治愈,性能力超过同龄人,坚持按疗程服用,即可达到延长性寿命、恢复性年轻态的目的等”。广告内容超出了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处方药“蛾苓丸”,其功能主治为健脾安神、补肝壮肾,用于妇女更年期综合症。在该药品的广告中宣称“根治前列腺”、“三步出击,排除脓毒,......,服用2-3周,尿潴留、夜尿频繁、失眠等症状基本消失或完全消失,性功能可以瞬间勃起,坚硬持久等”。广告内容超出了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云南金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仙鹤草肠炎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清热燥湿,健脾止泻,用于脾虚湿热内蕴所致泄泻急迫,泻而不爽,或大便溏泻,食少倦怠,腹胀腹痛。在该药品的广告中宣称“国家药评委推荐、国家重点开发新产品”、“促进肠粘膜细胞再生,祛腐生新,使肠粘膜修复得完好如初,对各种慢性肠病进行系统、科学的治疗,患者坚持按疗程治疗,可最终康复”、“安全无副作用,仙鹤草让你多年肠炎一次断根等”。广告内容超出了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填精丸(广告中标示名称:二十六位帝皇丸)”,其功能主治为补气补血,温肾壮阳,用于气血亏损,肾气不足,腰膝无力,阳萎精冷。在该药品的广告中宣称“二十六位帝皇丸适用范围为精亏:不孕不育、睾丸萎缩、惊悸失眠、潮热盗汗;肾虚:胸闷心慌、记忆减退、耳鸣头晕、夜尿频多”、“服用二十六位帝皇丸还可能达到的效果:头聪目明、记忆力提高、发黑齿坚,......,强身健体”、“充分激活男性睾丸活力,让男性拥有长久的性能力,给男性们双倍的激情,......,性福的滋味如排山倒海般袭来等”。广告内容严重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同时,该广告药品名称宣传不规范,将“二十六位帝皇丸”宣传为药品名称,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洱灵牌益气聪明丸”,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升阳,聪耳明目,用于耳聋耳鸣,视物昏花。在该药品的广告中宣称“第一步修复耳损伤,第二步再生耳神经等”;广告中还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未经证实的国际红十字会和国际卫生组织专家以及患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同时,该广告药品名称宣传不规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生产的“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中标示名称:圌除根)”,其功能主治为清热理肺,止咳化痰,用于支气管炎所致的咳嗽气喘,声嘶音哑。在该药品的广告中宣称“主治哮喘、肺气肿、肺心病、心衰”、“至今约有1000万人服用圌除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等40多家三甲医院,通过药理、药性、安全性等多项指标严格审核,临床数据显示,圌除根对于顽固性咳喘病患者有着无可比拟的神奇效果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同时,该广告药品名称宣传不规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西安德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龟固本酒”,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养血,健脾滋肾,祛湿活络,用于气血亏虚,肝肾不足所致的精神疲倦,头昏眼花,失眠健忘,食欲不振,夜尿频多,腰膝酸软,关节酸痛。在该药品的广告中宣称“主治冠心病、动脉硬化、高血脂、高血压、心绞痛、心力衰竭、关节变形、阳痿早泄、慢性胃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等”、“服用三月,肝、肾等各脏腑器官各项指标恢复正常,白发变灰、变黑,老年斑变淡,偏瘫患者可以活动自如,老年综合症等疾病彻底消失,人体整体机能平均年轻3-5岁等”。广告内容严重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并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长春市新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麻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中华风骨王)”,发布的药品广告均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龙迈牌参蛾温肾口服液”,其功能主治为温肾助阳,适用于肾阳虚所致神疲乏力,畏寒肢冷,腰膝酸软,尿后余沥的辅助治疗。在该药品的广告中宣称“服用龙迈5天,......,服用30天以上,彻底告别尿急尿频等肾虚症状,性及生殖功能完全康复等”。广告中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同时,该广告药品名称宣传不规范,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呼伦贝尔哈慈制药厂生产的“清肺抑火丸(广告中标示名称:蒙肺金丹)”,其功能主治应为:清肺止咳,化痰通便,用于肺热咳嗽,痰黄稠黏,口干咽痛,大便干燥。在该药品的广告中宣称“蒙肺金丹,第一个来自大草原专业治疗肺部疾病的特效药”、“让咳喘病彻底根治,永不复发”、“服用三个疗程,哮喘病就会彻底治愈,永不再犯”、“四步疗法、五大突破等”。广告内容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产品作用机理;同时,该广告药品名称宣传不规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一、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名威牌海麒舒肝胶囊”、贵州汉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蟮消渴颗粒(广告中标示名称:苗祖唐方)”、湖北绿金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胃膜素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绿金子胶囊)”、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消银胶囊”、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御骨合金牌复方续断接骨丸”、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十六味马蔺子丸”、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十三味菥蓂丸(广告中标示名称:根毒愈十三味)”、深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新甘道牌参灵肝康胶囊”、贵州联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活力牌克淋通胶囊”、西藏自治区藏药厂生产的“十八味欧曲丸(广告中标示名称:百藓康)”等10个处方药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大众媒介发布药品广告,给消费者用药带来安全隐患;同时在这些广告中也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以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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